[問題]刑法 339/210

作者: fish9167 (米斯柏格)   2015-12-10 10:18:14
刑法339/210那個刑比較重?
不會分求解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2-10 10:53:00
339最低可以自由刑拘役或科罰金,最重可以徒刑併科罰金。但210單純是徒刑五年以下,最多緩刑210給人優待很多。339的刑罰方式可讓法官選擇您去看數罪併罰那附近的條文,您就知道用哪個我所謂優待很多,是沒有其他科刑種類,不會有爭議通常可以拘役或科罰金的選擇,總則規定優先次序後於可以併科罰金
作者: fish9167 (米斯柏格)   2015-12-10 11:10:00
所以是210比較重嘛?a我看懂你的意思了是339較重吧!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2-10 12:29:00
您答正確了,來源自第35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其實我留言時候,多數自問自答來邏輯推演看得懂或對這個問題有興趣的人會出來互動刑法第35條第三款要用體系解釋,一款一款審查當339、210都無法適用前兩款,適用次序就會落到第三款真正比較重刑罰方式,其實是339,不是210有些人會以為210或339,符合是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三款就是有這樣提供判斷功能,在於339有次重主刑:拘役。若是沒有拘役,您要從第一款開始從新檢視刑法就是邏輯架構重新檢視。若是我有觀念不對,希望大家指正我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12-10 13:37:00
我有不同意見,依照第35條的審查,無選科的210重於339雖然339有併科主刑,但是解釋上順序次於第一款的選科基準第三款因為210沒有次重主刑無法適用實務上也都是以210為重罪(77台非24參照)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2-10 15:07:00
恩,我建議F大在考試時候,以U大這個實務為準。依照體系解釋下來,第三款最後一句話的文義解釋以前二項規定為準,339有次重主刑對比210沒有次重主刑實務上會大多會喜愛210,比較依法簡潔而不用說明太多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12-10 17:42:00
我自己看第35條,直覺是認為依刑法第35條第3項第1款來判斷刑之輕重,因此第210條比第339條的刑罰較重。
作者: aj46932578 (風)   2015-12-10 21:03:00
我是依照體系解釋,在第三項第三款次重主刑和最後一句這兩個中,前者標準是要求比較法條都要有或者無後者還要運用到文義解釋,回到前兩款範圍是沒爭議所以單純指照體系解釋,就會出現這個問題邏輯思考的缺陷,那就是要確定實務標準或判例的問題競合照實務上解釋就是體系解釋以前兩款為主,最後一款就是輔助之用。唉,反正很多法條搭配問題,考試就是把實務和學說爭點寫出來,採取考生要寫哪種答案。反正有學派言之有理,給分數還是改考卷的委員。寫德派、日派、學說派、通說派、實務派、個別老師見解都有各方支持者,那就是看考生的運氣碰到哪派委員總則問題,最可怕的是算追訴期、執行期、第31條擬共我把第31條克服了,問題是有時候追溯期和執行期還是會算錯。還是建議原po把總則瀏覽幾遍,考場上看考生自己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