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地,甲死亡時,繼承人為乙和丙,因乙、丙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乙遂向法院提
起訴訟,法院嗣後判決確定A地由乙單獨取得,並由乙補償丙100萬元。問:乙何時取得A地
之所有權?
A 甲死亡時
B 法院判決確定時
C 乙給付丙100萬時
D 乙持判決至地政事務所辦畢登記時
答案 B
想請問為什麼不是A?
民法1147,繼承至被繼承人死亡時而開始。又民法1151,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而公同共有,意指所有權人共有,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權。
那被繼承人甲死亡,乙、丙不就取得A地繼承權,為公同共有。
請問這題能申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