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1條的內容為: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我想請問一下:
(1) 民法第241條第1項是什麼意思?
(2) 所謂的債權人遲延,是指債權人不去領取債務人交付的不動產是嗎?既然債權人不去
領取債務人要交付的不動產,條文又讓債務人可以拋棄原本所要交付的不動產,這樣不會
造成債務人的損失嗎?
(3) 我的意思是說,若債務人甲有義務要將一間房屋交付給債權人乙,可是乙卻遲遲延誤
不去接收甲所要交付給乙的房屋,此時就民法第241條第1項來看,債務人甲就可以拋棄所
要交付給乙的房屋,這樣甲不就損失那間所要交付給乙的房屋了嗎?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