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遺產4000萬負債1000萬,指定遺贈丙600萬,丁400萬,乙1000萬。
甲之繼承人有配偶乙、子A、子B、子C、子D,甲生前特贈予子C 400萬。
Q.問甲之遺產如何繼承?
A.(賴師解答)
(一)甲遺產4000+400-1000=3400,乙ABCD應繼分各680,特留分340
(二)實際分配額4000-1000(債)-600(丙)-400(丁)=共2000,乙1000,ABCD各250萬
(三)C之特贈大於特留分,特留分未受侵害;ABD之特贈被侵害90萬,故向乙丙丁行使扣減權。依比例扣減,乙扣減135,丙扣減81,丁扣減54。
(四)結論乙得865,ABD各340,C250,丙519,丁346。驗算加總共3000。
有疑問的是在上述文中"乙之特贈大於特留分,未受侵害,所以不得行使扣減權"
那如果乙之特贈小於特留分的時候又該如何計算呢?
有自己假設若乙的特贈只有200萬,ABCD特留分是320萬,想了各種可能的方法驗算加總都不是3000萬了,還希望有高手指點迷津!
另外關於1173歸扣之規定,若特贈小於應繼分,得再受分配,但須扣除特贈的數額。
但在於上開案例,C雖不能行使扣減權,但仍得受分配250,對照之下,不是很不公平嗎?
因為C的特贈400萬加上分配到的250萬共650萬,而ABD只拿到特留分340萬,但是在歸扣的時候大家應該都是公平拿到應繼分的呀?怎麼現在遇到特留分的情況卻不用公平分配了?
還是我想太多了呢?希望有高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