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alife (雲淡風輕)》之銘言:
: 請問有人的過失是採用撲馬老師的課本但因果關係卻是採客觀歸責的嗎?
: 因過失,我比較看得懂的是撲馬老師的寫法
: 但若是採老師的寫法,但因果關係卻是用客觀歸責
: 感覺有重複評價的問題
: 想請教版上的前輩,謝謝
我因一些因素,浸淫在這塊很久了
客觀歸責體系(Roxin)基本上就是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
(條件跟歸責,歸責又包括1.構成要件效力範圍2.義務違反關聯 3.常態關聯性)
而按照客觀注意義務違反的理論(日派所稱的新過失概念)
就是客觀注意義務違反,按照日派的說法就是 迴避義務、預見義務
(其實可以套進去法條,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而因果關係仍然是相當因果關係
我國實務基本上雖偶有出現 偷用客觀歸責的案例
但大體上還是用相當因果關係
理由應該是,客觀歸責難用吧
我的觀察啦
不過,總之
相當因果關係 跟 客觀歸責 不能一起用
我已經聽過好幾個老師說,看到一起用的答案
就會覺得很抓狂0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