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crate (scrate)
2016-01-03 01:02:32如題,對於否定說的論述卡住,煩請指正
書本上寫,否定說認為生父收養非婚生子女後,因有撫育之情事,而依民法1065條第1項
後段,將視為認領,且認領效力按1069條溯及自出生時,導致會違反1073條之1第1款之規
定而使收養無效。
我的困惑點在於,生父收養後,非婚生子女不就依1077條與婚生子女同了嗎?既然變成婚
生子女,怎麼還可以走認領的體系呢?
不知道哪邊觀念錯誤,還請板上高手不吝指正,謝謝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1-03 01:31:00
如果有撫育情形,1065視為認領,這時候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自然就不得以收養方式為之,順序上是生父先有撫育情形,而後為收養,所以先的撫育已經依1065使非婚生為婚生,便不得再收養,應該是這樣吧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1-03 01:42:00
林師好像採區分說,要區分此時該子女在法律上是否為他人婚生子女,若為他人婚生子女則生父無法以認領準正方式使該子女成為婚生子女,所以應承認此時可收養,若未為他人婚生子女,自得以認領或準正為之,應該不允許生父為收養行為
我記得之前上課是說,既然為生父,就不能走收養那條路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1-03 08:56:00
收養一般情況應該限於無血緣關係,只是在非婚生子女,為他人婚生子女時林師認為這裡應該要廣義解釋他人子女,讓生父得收養
作者:
ssarc (ftb)
2016-01-03 11:11:00生父是撫育,認領,準正,沒有收養
戴說認為可以,是覺得能夠保護私生子,但可能不合時宜了..
這題只要想侯佩* 她的例子,她媽是第三者,生下她,她爸還需要收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