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危險負擔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1-04 10:23:20
想請問一下一個老題目
甲賣乙土地,甲交付土地後,土地被徵收,乙是否可以拒絕交付價金?
依照373條,交付後,應該由乙負擔價金危險
所以乙仍應該給付價金
為免不公,乙另外走225條第二項
可是看到林政豪解題書寫,(實務見解認為373之危險係指物之毀損消滅,不包含徵收)
故乙可以依266條免於對待給付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作者: z821215100 (Well)   2016-01-04 10:51:00
乙可以主張225條第二項代償請求權向甲請求徵收費 同時仍需支付價金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1-04 11:02:00
已修正調號條號
作者: Almasy (艾莫西)   2016-01-04 12:34:00
1.373是266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2.交付後,乙得享有土地之使用、收益,為維公平,危險自不應仍由甲負擔。無論物之滅失或被徵收所致給付不能,出賣人均因不可歸責而免其給付義務。此與民373所指之危險(價金危險),係因交付而移轉由買受人負擔,實為兩事。若認給付不能(被徵收)之原因為決定危險負擔之憑據,實容有誤會。此觀上開條文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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