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的地特刑總第三題有考到
甲花錢請乙去殺A,但乙於勘查地形預備殺人時,即心生不忍而中止殺人委託
問甲跟乙的刑責
我的問題是乙成立殺人預備犯,且法律有處罰殺人預備犯的規定,
通說預備犯可適用27條中止犯規定減免其罪責
但是甲是否成立教唆殺人預備犯呢??
李允呈老師的書說:
通說因乙並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所以甲不成立教唆犯,
但實務則認為乙成立殺人預備犯,已有一個不法主行為,所以甲成立教唆犯
但是周易老師引高金桂老師的說法說:
通說認為依限制從屬性原則,甲應成立教唆犯
請問到底通說是採哪一種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