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性錯誤 的問題

作者: jack42073 (鑰匙)   2016-02-10 22:21:09
大家好 ~~
我有 2 個問題想請教你們 !
Q1 :
http://i.imgur.com/Y7YfojG.jpg
這是 志光補習班 周昉老師 課本的內容。
裡面說,根據刑法第 16 條,
http://i.imgur.com/2xXfPz1.jpg
行為人不具認識的可能時,依當前刑法理論,應阻卻其罪責 ;
惟依現行規定,至多僅得免除其刑,且限於行為人積極誤信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之情形,
而不包含消極不知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之情形,過於嚴苛,故有修正必要。
請問各位一下,
根據刑法第 16 條,那裡有提到以上紅字的內容 ?
Q2 :
http://i.imgur.com/AI2EiaB.jpg
我對於 直接禁止規範 中的 對於禁止規範之限縮 不太了解 ,
可以請你們解釋給我聽嗎?
我實在看不懂作者的例子 ! sorry !
備註 :
1. 如果我問的問題太過基本,請見諒 !
2. 祝大家新年快樂,萬事如意
作者: asd065 (DUG)   2016-02-10 23:05:00
Q1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 所以不含消極不知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2-10 23:07:00
我用易台大的說法 來表達刑16可以避免 或 無法避免是指 有查詢或得知法律訊息的可能有辦法得知→可以避免;無法得知(山中野人)→不可避免可以避免下→受到專業律師、實務判例的錯誤誤導
作者: asd065 (DUG)   2016-02-10 23:10:00
Q2 舉李師提過的例子: 法律規定殺人犯罪(不論身高多少)但是行為人自己認為殺180cm以下的人 就不構成殺人罪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2-10 23:11:00
受錯誤誤導→正當理由;若可避免,卻不避免則屬消極不知
作者: asd065 (DUG)   2016-02-10 23:12:00
跟你貼的圖裡面,建商認為"中秋佳節"送禮就不是餽贈一樣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2-10 23:12:00
結論:1.無法避免、2.可避免但有正當理由 皆得免刑
作者: asd065 (DUG)   2016-02-10 23:13:00
                     ^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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