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前輩
102司法官 其中一選擇題
A市民向B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B駁回,A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B於處分前
未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訴願決定
(B)B得給予A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為補正
(C)駁回處分效力毫不受影響,故不用理會A之主張
(D)未給予陳述意見之駁回處分係屬無效
我選C,不過正解是B
程序法102條註明「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略)...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但這一題「駁回土地登記申請」應該不算剝奪人民權利啊??為什麼需要給A陳述意見呢?
(我的理解是"土地登記"是一種授益處分,被駁回頂多沒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