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法 關於陳述意見

作者: stilljane ( 還是珍)   2016-02-19 22:37:14
想請教各位前輩
102司法官 其中一選擇題
A市民向B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B駁回,A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B於處分前
未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訴願決定
(B)B得給予A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為補正
(C)駁回處分效力毫不受影響,故不用理會A之主張
(D)未給予陳述意見之駁回處分係屬無效
我選C,不過正解是B
程序法102條註明「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略)...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但這一題「駁回土地登記申請」應該不算剝奪人民權利啊??為什麼需要給A陳述意見呢?
(我的理解是"土地登記"是一種授益處分,被駁回頂多沒獲益)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2-19 22:49:00
為什麼你認為駁回申請,非限制或剝奪?
作者: lorence810 (老闆我要無糖去冰!)   2016-02-19 22:54:00
是因為最高行政法院101判字82號 限制或剝奪是積極地為人民的權力為限制或剝奪,並不包含消極地駁回人民的請求權
作者: stilljane ( 還是珍)   2016-02-19 22:54:00
我的理解是"土地登記"是一種授益處分,被駁回頂多沒獲益
作者: dostories (嘟)   2016-02-19 22:56:00
土地申請登記是權利啊,自然駁回就是剝奪啊,沒錯喔!
作者: stilljane ( 還是珍)   2016-02-19 22:56:00
謝謝lorence810,但這題就是消極駁回請求權不是嗎?所以需要陳述意見??(困惑)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2-19 23:01:00
搜最高行裁判,採那說法似僅兩件101判82、100判113決,尚非實務多數見解。
作者: lorence810 (老闆我要無糖去冰!)   2016-02-19 23:03:00
我是剛好看到判例的啦 不過就這判例也有學者提出不一樣的見解就是了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2-19 23:03:00
沒看過學者有明確那麼說的。選擇題挑最正確的B阿
作者: lorence810 (老闆我要無糖去冰!)   2016-02-19 23:05:00
不知道算不算是有爭議-3- 畢竟還是有判決在的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02-19 23:09:00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2-19 23:14:00
c如此斬釘截鐵,我不敢選..
作者: stilljane ( 還是珍)   2016-02-19 23:22:00
感謝大家的回應!!
作者: lorence810 (老闆我要無糖去冰!)   2016-02-19 23:39:00
受教了~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2-20 00:04:00
C的陳述我看到會直接畫掉Orz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6-02-20 09:46:00
請不要亂用判例這兩個字好嗎…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6-02-20 18:55:00
從「考試技巧」來說,C真的是不能選的。從學理的角度出發的話,應該先知道行政處分的效力可概分為無效、得撤銷及得補正或治癒。無效跟得撤銷條文都有明定,其他法無明文或不甚重大者,原則上應從得補正方向思考。陳述意見是行政正當程序之一環,除例外情況原則上皆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至於未給予之效果應為如何,可依上述法理判斷。我想原PO在這題思考上的一個盲點,就是對法條做了「不當的反面解釋」,也就是「剝奪權利者應給予陳述意見」,不代表未剝奪權利者「不用」給予陳述意見,更何況駁回登記聲請是否非屬剝奪人民權利,仍尚有疑義。
作者: shuan5566 (shuan5566)   2016-02-20 23:20:00
行程法114條1項3款。屬於得補正的瑕疵雖然我個人是存疑的,陳述意見權是正當程序的要求。而事前未給予陳述意見,卻可藉由『事後』的陳述意見加以補正。這樣的陳述意見制度,真的具有『實效性』嗎?另外,關於土地登記,其實類似於『形成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它規制的是人民『得否交易該筆土地』之法律效果。易言之,他限制了人民財產權的處分,及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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