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似乎只有強調,所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要依政府採購法的專業人員才適用,否則必須限於攸關國計民生事項;因此公大教授非專業人員非屬授權公務員。但是我的問題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承辦監辦「履約驗收」人員是否為授權公務員,似非上開決議所排除之對象。(還是說實務上履約驗收的都不是專業人員@@至於103.10th就是一個討論提案完全跟103.10th一模一樣的會議,內容大同小異,但是高院只有釋出新聞稿,查不到詳細內容。如果版友有興趣的話連結是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GetFile.asp?FileID=35778打錯,103.10th和103.13th討論的問題一模一樣縮網址:
http://goo.gl/2p1n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