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是用表格 因為我畫不出來 只就有疑問的地方寫出:
七、我國選舉罷免的選舉規範
選舉無效:
告訴期限:當選名單公告日起30日內
宣告無效的影響層面:同選區多名候選人,
一人被宣告當選無效,其餘候選人則不受影響。
當選無效:
告訴期限:當選名單公告日起15日內
宣告無效的影響層面:只要有人宣告選舉無效,同選區其他當選人也受影響,
心須重新投票
以上林茵老師S1 104.12.01總復習講義
我老實說我考完試才看這一本講義
我覺得這一部分怪怪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8 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第 120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