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得再延長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我有翻最新法:
名 稱: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我的問題:
一、這一部分之前有發勘誤表,有把一年全改為二年
但是並以一次為限沒改,法規沒講 但表示取消延長次數
所以應改為延長次數不以一次為限才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