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們好,近日讀到錯誤,看到這個題目覺得有點問題,所以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某甲家中名貴洋酒時常遭竊,故在某瓶洋酒中置入足以致死之毒藥。某日竊賊乙
利用甲白天上班之時潛入甲家中偷走該瓶毒酒,後轉送給友人丙,丙不久後喝下
該酒中毒死亡。(因為題目略嫌冗長,這是大意)
參考書上(包括保成解題、撲馬)都寫客體錯誤(而非打擊錯誤)→法定符合
說→不阻卻故意,但是我是覺得,喝酒的人未必是竊賊,這個一般人都能夠預
見這種可能性,而且機率不低;是故甲下毒時,應該對於有竊賊外之不特定人
因此死亡有間接故意(預見其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直接就成
立271I,何必討論是何種錯誤?一直卡在這裡想不通,還請版友們不吝賜教,
謝謝。
(下面是個人心得,版友可不用理會)一直不了解錯誤理論到底有何實益,以殺
人為例,客體錯誤:誤B為A槍殺之,在開槍時就是想殺B就是有殺人故意,
誤殺應該是動機問題不是故意問題/打擊錯誤:欲槍殺A卻誤中B,就是對A
未遂對B(可能)過失或間接故意或無過失,原先的體系似乎本來就能夠解決這
些問題,那這些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的區別實益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