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上的無權占有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6-03-04 16:23:15
假設
甲將其所有A屋出賣於乙並交付,雖買賣之債權行為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
此時甲得否依民法767條,請求乙返還A屋?
767的要件有兩個,甲必須為所有權人且乙乃無權占有。
本案中,因物權行為無效,所有權並未移轉,甲為所有權人無疑。
但此處乙的「無權占有」應該作何解釋?
無「權」占有,「權」係指所有權或法律上原因?
若作所有權解釋,則甲擁所有權,且乙無所有權。
得依767返還。
若作法律上原因解釋,則甲有所有權,但乙有法律上原因。
故無767適用。
老師上課是說無767條適用,甲無請求權。
所以是當初民法立法用字上的錯誤嗎?
這裏的無權占有,應該解釋成無原因占有會更精確一點?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6-03-04 16:30:00
乙的占有本權是買賣契約喔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6-03-04 16:40:00
同樓上,另乙得依契約要求甲履行有效的物權行為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3-04 16:41:00
本例,有權占有的權係指乙基於買賣契約得向甲請求交付標的物之348,不是物權。我的理解是這樣。
作者: jessiemon (SKB)   2016-03-04 16:41:00
「權」是指「權利」,而權利主體與他主體/客體間權利義務關係即法律關係。而權利的基本態樣有物權、債權。我自己理解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而法律上原因就是指得否本於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主張權利而已。
作者: zxcv0224 (心)   2016-03-04 18:05:00
答案有錯吧? 乙應該是有權占有(基於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有法律上的原因,有正當(合法)的占有權源,甲不得依民法767請求返還。
作者: KEYs (ACE)   2016-03-04 18:30:00
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如果題目是交付,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自不生767問題
作者: chun63501 (白)   2016-03-04 20:42:00
乙基於買賣契約為有權佔有(參民法348條,出賣人有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767之有權應該是指債權或物權物權例如.地上權/債權如,買賣、租賃
作者: KEYs (ACE)   2016-03-05 16:49:00
有所收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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