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上的無權占有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6-03-06 01:21:50
※ 引述《cipc444 ()》之銘言:
: 假設
: 甲將其所有A屋出賣於乙並交付,雖買賣之債權行為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
: 此時甲得否依民法767條,請求乙返還A屋?
: 767的要件有兩個,甲必須為所有權人且乙乃無權占有。
: 本案中,因物權行為無效,所有權並未移轉,甲為所有權人無疑。
: 但此處乙的「無權占有」應該作何解釋?
: 無「權」占有,「權」係指所有權或法律上原因?
: 若作所有權解釋,則甲擁所有權,且乙無所有權。
: 得依767返還。
: 若作法律上原因解釋,則甲有所有權,但乙有法律上原因。
: 故無767適用。
: 老師上課是說無767條適用,甲無請求權。
: 所以是當初民法立法用字上的錯誤嗎?
: 這裏的無權占有,應該解釋成無原因占有會更精確一點?
淺見以為,原 PO 的問題癥結點
應係「權利」(如債權、物權) 與基於權利所生之「作用力」(如請求權、處分權)之區別
認 物權 為 權利 而 債權 僅為 法律上原因
進而糾結於乙不具所有權 (物權) 為何能稱之為有「權」占有
然依通說見解,上開論述恐怕是混淆了不同層次概念之產物
原則上,債權及物權都是權利
基於物權,權利人得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為使物權能完滿實現,其所衍生而出的作用力
亦使得權利人得排除他人侵害或請求返還所有物 (即原文所提之767,此為物上「請求權」)
基於債權,也會衍生出不同的作用力
如買賣契約之債權,債權人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契約 (履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
又如自然債務之債權人雖無請求權
但債務人為任意清償後,基於原因債權所生之保持力 (受領權)
仍使債權人得享有其所受領之給付,而毋庸返還
是以
實無必要偏心地認為只有物權才是所謂有權占有的「權」
而把債權丟到「法律上原因」看待
據此,立法用字上應無違誤
ps. 債權與請求權之區辨,陳自強老師有不同看法,但......懶得深究 XDDDD
再 ps. 板上有關討論訴訟標的的文,個人認為與本篇也有一點點牽連
頗有趣,可參照著看看,思考一下~
:
作者: zxcv0224 (心)   2016-03-07 11:55:0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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