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應訴管轄

作者: nhshlebron01 (秋風五丈原)   2016-03-15 19:10:44
按民訴第25條規定應訴管轄的要件之一有
須該法院“本無管轄權“
可是如果法院沒有管轄權 難道法院不會按第28條第一項裁定移送其他管轄法院嗎?
那如果如此為何還會有應訴管轄的發生?
例如A住台北 B住基隆 A在新北打傷B
B如果要對A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有管轄權法院有 台北地院 新北地院
那如果B故意跑到高雄地院告A
A如果也不抗辯高雄地院無管轄權
是不是高雄地院就有管轄權?
但是如果高雄地院認為其無管轄權
想按28條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台北 新北地院)
那到底那邊才有管轄權??
25條和28條的效力誰應該強一點?
(我覺得是25強 因為尊重當事人訴訟自主 但是又感覺很不合邏輯 想不通)
小弟目前大三正在複習準備106司律
可能還有很多沒搞懂
如果問題太菜請多包涵……
謝謝大家
作者: wadepaul (努力下載中)   2016-03-15 20:16:00
好像有應訴管轄權說跟逕依職權移送說 兩說內容各有優缺點
作者: darkchain (邪道)   2016-03-15 20:50:00
最淺顯的解釋就是大家都沒發現XD總不成終局判決後再說管轄權欠缺要救濟
作者: HEYYAHEYYA (烏克)   2016-03-15 21:22:00
沒25條的情形後,再依28條。我的理解是這樣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3-15 21:25:00
即便沒有管轄權,受訴法院仍得開庭審理,再依被告是否抗辯無管轄權決定後續動作(抗辯->移送 /不抗辯->取得管轄權)不過實務上幾乎不開庭直接送走XD
作者: HEYYAHEYYA (烏克)   2016-03-15 21:30:00
謝謝樓上
作者: wadepaul (努力下載中)   2016-03-15 21:33:00
可以參考臺灣法學雜誌 第158期 頁81~85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3-15 23:53:00
移送管轄,好像就算結掉一個案件數了。
作者: sbc5858 (養樂多)   2016-03-16 17:54:00
先確定有無專屬管轄,若無就看有無和合意管轄若無合意管轄,就可以在普通管轄(以原就被)以及特別審判籍(民訴3~20條)擇一本來有合意管轄,但是另一造不抗辯,就變成應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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