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ILAKE (風箏)》之銘言:
: 社會救助法中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收入略:
: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
: 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
: 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
: 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 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 請教各位幾個問題
: 1.如申請人主張失業(四十歲已失業許久) 未婚無子女父母歿單身一人
: 主張應以上述法條認定其為失業者無工作收入 是否合理?
只要非身心障礙者或醫生開立診斷證明無法工作需休養者
都視為是有工作能力的人
是希望申請救助者 不要養成福利依賴
因此若從事以工代賑者 其所查調的收入金額暫不列計
但是係因其仍為有工作能力者 還是會以基本薪資或平均薪資設算之
: 2.何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 先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