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傳聞證人

作者: m50205811 (崴)   2016-03-25 00:53:43
請問傳聞證人為何不能直接適用159-3之規定
而要類推159-3呢
依照該條文文意 傳聞證人應該也是被告以外之人
但是課本意思好像只限於原始證人
求各位指點迷津 謝謝!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6-03-25 08:50:00
傳聞證人的陳述如果能傳喚到原始證人到場具結並接受詰問,那就算和傳聞證人陳述不一致,傳聞陳述也沒有證據能力至多為彈劾證據,但是如果原始證人有159之3各款情形不能到場陳述,如果傳聞證人陳述具備可信性和必要性得類推159之3,至於為什麼用類推因為不能到場的是原始證人不是傳聞證人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6-03-25 08:54:00
159-3:原始證人>警察 原始證人>傳聞證人 類推159-3
作者: coolfunk8938 (chrisfunk)   2016-03-25 16:59:00
你執著的點好像不是我們平常注意的點法文說的是無調查可能性之人,在P的陳述具特信、必要為例外,傳聞證人本身有來開庭啊,蓋其(審判中)的陳述還是傳聞證據,故只能類推,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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