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名下之 A 耕地,由乙、丙共同繼承,惟在完成繼承登記前,乙即擅自在 A 地上 興建
違章建築之 B 屋居住,迄今逾 20 年。試問
1.丙有何請求權得請求乙拆屋還地?
2.乙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1.我採用民法1151條:在財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財產為公同共有。
以及依民法767請求除去其侵害還有返還全體共有人之部分。如有
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仍可以依據民法179、184請求應得之利益。
2.我採用民法769條: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二十年者,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以及民法772條:前五條之規定,所
有權以外財產權準用之,於已登記不動產,亦同。代表乙可以請求登記為
A地之地上權人。
請問大家一下,我這樣引述的法條是否有誤??如果有誤如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