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 1 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 1、甲 2、甲 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
有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 1、甲 2 及甲 3 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
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 1 及甲 2 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養應
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 3 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
(一)如果您是甲 1 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
?
(二)在此訴訟中,關於收養無效之事由,應由何當事人主張及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提
出有收養無效之事實及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第二題依民訴法甲1、2以乙丙間收養具無效事由之基礎事實為訴訟標的,主張事實存在甲
1、2負舉證責任,依家事法甲1、2以乙丙收養關係有效與否為訴訟標的,屬提出該基礎事
實不存在之權利障礙抗辯,甲1、2負舉證責任
依民訴法 甲1、2主張事實存在負舉證責任,乙不用就事實不存在負責嗎?
同理,依家事法,乙不用就事實存在負責?
另外我不太懂,依規範理論,主張存在或不存在之人都要負舉證責任,但是當無法舉證時
究竟是要歸責於誰?像這題是都歸責於甲1、2。請問如何判斷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