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是法組之神李源老師部落格給同學試寫的題目之一
一、法院行獨任制審判案件時,何人充當審判長?
法院行合議制審判時,何人充當審判長?
在合議制之法院組織中,法院之職權與審判長之職權有何區別?
魯蛇小妹粗淺分析這題,求請諸位大大指教有無需要補充之處,參考
書目是姜世明的《法院組織法》2014/09/01版本、保成攻略法典102年版
其實小妹對這科很有興趣 差點連呂丁旺、史慶璞的法組教科書都買
(喂喂喂 還有其他科目要讀啊 XD)
第一、二小題:
先說明一下獨任制、合議制
法院組織法(下稱法組)第3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法組第4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
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也是法組必背的條文之一,所以獨任審判時,就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姜師書上寫「其為獨任制者,則以該獨任法官為審判長。」(引用呂丁旺
的法院組織法.頁60)
另外姜師則指出,此時部份專為適用合議制審判長之職權,不當然適用
於用獨任制法官。
至於合議制,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
,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第一、二小題就這樣吧。
第三小題:
這題才是關鍵XDDDDDD 前面兩小題應該多數考生都可以打發掉
「合議制法院」之職權?小妹想到釋字392解釋理由書裡的一段話:
「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
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
感覺沒什麼相關性,充其量只是在說明「合議制之法院」與「審判長」係屬
兩種概念。
換句話說,有些事情需要「合議制法官三人或五人」始得形成法院之
外部意思決定,而有些則屬於「審判長」單獨決定事項。
如果要以法組本身條文來寫的話,大概就是法組101、105條的評議?這
部分要取決於「法院」而非審判長。
至於審判長的職權,除了法組裡頭例如法庭警察權、訴訟指揮權,其他
還有民訴51、202,刑訴31、63、288-3一項,可供參照。
所以審判長的職權有所限制,並且要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則屬
「法院之職權」。
不過呢,姜師的書上其實也有提到這個概念,法典也有附錄。
就是傳說中的「94台上1998判例」,這個字號要是丟出來,殺傷力想必
超強啊!!反正法組要背的判例不多
姜師直接以「審判核心事項」與否作為兩者的分際,並附帶提到
「法院之職權」與「審判長之職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處分會連帶
影響到當事人的「救濟方式」,這部份不贅述惹。
結論:
以上這些是不可能在試場中完整寫出來的,除非其他三大題不想寫了?
這些大概是我想得到的解題方向,其他三大題之後也會PO上來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