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16條文:
行使第210~215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
之規定處斷。
94年第12次刑庭決議
決議:
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
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
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
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
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
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
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
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
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
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
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
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
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
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
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
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從決議反推案例,應該是賣仿冒遊戲光碟被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