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1:00:48第185-3條(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
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得併科二十萬元↓: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十年↓;致重傷者,處一年↑七年↓。
TB行為:駕駛,絕非啟動引擎
故酒後啟動引擎放音樂開冷氣睡覺,汽車處於靜止狀態,不該當駕駛行為,而不成立本罪
另引擎雖無啟動,然若汽車處於下坡滑行狀態,酒醉之行為人藉此駕駛汽車,則該當本罪
故本罪之成立與否,引擎是否啟動則非所問。
若有人以引擎是否啟動作為判斷本罪成立與否,可說相當離譜與乖離
願前面的網友能以此 及 早前的販賣盜版光碟 兩件為戒,盼你日後精進不已 加油 謝謝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4-12 21:47:00數罪併罰說:認為§185-3 Ⅰ為繼續犯,§284 Ⅰ前段為即成犯,兩者僅於在撞人的時間點及場所相合致而已,故應論以數罪併罰。但此學說難以理解,並且無法解釋§185-3 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1:54:00大大您推文的內容 跟我文章內的內容一致 謝謝補充喔學說難以理解 實務區分"輕傷"與"重傷、致死"和185-3競合
你要講我麻煩先看看自己有沒有講錯請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還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駛和駕駛是不同的移動車輛算行駛,但駕駛只要發動引擎即構成你可以去看185-3是些什麼,很明顯是駕駛吧
作者:
NHB (No Holds Barred)
2016-04-12 22:47:00應該多看從別人學到甚麼而不是覺得人指責了自己甚麼過去很多教授都會說發動引擎就算既遂,但作者明確指出問題
這幾年新聞都有,只發動車「沒移動」就不算酒駕還有一則是摩托車沒發動用腳划動,被判酒駕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6-04-12 23:22:00雙行為之加重結果犯是什麼?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4-12 23:25:00老師不屑地說 這是實務創的新名詞好,老實說 那名詞我也沒弄懂 但我自己有註記 該名詞別理
立法者想到就修想到就增,一有爭議老師法官就準備大鬥法
沒啥好鬥的啊…大部分從事實務工作 還會屌學說…?你學說論文500頁,不如最高法院判例一則…
作者:
sorcha (Themis )
2016-04-13 18:40:00就甲乙丙三說各有所表,其實就看個人支持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