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1:甲向乙借貸450萬元,而甲以一棟價值600萬元的房屋作為擔保,約定於1年後,
,即民國80年6月6日返還借款。問:乙債權人之消滅時效,於何時完成?
書上擬答: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自民國80年6月7日
即得行使債權請求權,至95年6月5日即屆滿15年,消滅時效完成。
請問:題目1為什麼是在95年6月5日時效完成,而不是於95年6月6日時效完成?
題目2:甲於民國80年5月5日向乙借款50萬元,約定1年後清償。問: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
?
書上擬答: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須於81年5月6日清償期屆至時始得行使,其消滅時
效
應自81年5月7日起算,至96年5月6日完成。
請問:題目2為什麼乙對甲借款返還請求權是在81年5月6日清償期屆至,而不是於81年5月5
日
5月5日屆至?
不好意思,小弟第一次發文,不太會使用ptt,文章編排紊亂的話,還請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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