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搶劫丙財物,甲案發後投案自首,乙逃匿後為警緝獲,檢察官以「被告身分」
訊
問甲、乙兩人時,被告甲始終自白:「我與乙事前謀議共同搶劫丙財物」,而檢察官在訊
問
過程中均未將被告甲改列為證人身分,檢察官訊問被告乙時,乙則堅決否認有搶劫犯行,
檢
察官綜合卷內資料,仍起訴甲、乙涉犯共同強盜罪嫌。試問:法院審理中,甲於其本身被
訴
共同強盜案件以被告身分所為不利於乙之偵訊筆錄,對乙被訴共同強盜案件,有無證據能
力?理由何在?(25 分)
請問這題怎麼解?
一
考159-2 2項
詰問權與證據能力脫鉤或掛勾的問題
有認沒詰問就沒證據能力
有認屬未經調查之證據 審判中詰問補足
二
考102年13次決議
未具結難認檢察官遵守法律程序與159-2 2項有間
但信用性高於警詢 如有特信性 1必要性
依159-2 -3同一法理認有證據能力
是問一的點還是二的點
還是都不是?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