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uixotic (Lumen incaelo)》之銘言:
: 主題是關於民總87條第2項的隱藏行為
: 題目:
: 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A車,實為租賃,
: 甲交付A車予乙後,乙將A車賣給丙(善意)並交付
: 試問丙得否主張取得A車所有權?
: 這邊老師講解的思考路線是:
: 依民法87條第一項,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
: 故甲乙間買賣契約為無效,
: 並依87條第2項,甲乙間之買賣行為應適用租賃之規定
: 乙自始未取得A車所有權,將A車交付與丙之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 從而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車之所有權
: 老師板書寫的結論是
: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虛偽表示(買賣契約)為有效,而取得A車所有權"
: 問題是,既然主題是討論隱藏行為,後面應該就是接續討論善意受讓
: 這邊寫「虛偽表示(買賣契約)有效」好像有點怪怪的,
: 應該是:
: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虛偽表示(買賣契約)為無效,乙無權處分A車,
: 丙善意受讓而取得A車所有權"
: 才是正確的吧?!
: 想了想感覺毛毛的(?),是我想錯還是老師筆誤?
: 請教各位高手意見? 謝謝~
我覺得原po可能把善意受讓跟虛偽意思
,在適用的層次上搞混了,87條第1項
但書所指的"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指丙主張買賣契約有效時,甲不得以
無效對抗之,而且這樣在訴訟上對丙有利,若甲主張無效,丙也主張無效何來對抗可言,
再者第三人主張無效時,亦需負舉證的責任,這對丙就比較不利了。所以丙想取得所有權
以一般規定而言,這是最有利的方式。
那不能對抗的時候甲怎麼辦,只好抗辯與乙有租賃契約關係,應適用87條2項的隱藏法律
行為,因為該項的效果並非租賃契約無效,也不是第三人可以對抗,所以丙最後只能開大
絕,主張801、948條善意受讓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當然大絕沒有規定一定要在這裡
放,也可以一開始在87條第1項就放,只是論述的層次是這樣而已。
以上是小弟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