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刑訴95條2項

作者: Balzac (巴爾札克)   2016-04-18 13:22:27
※ 引述《s1001234 (亦凡)》之銘言:
: 各位好
: 想請教一下關於刑事訴訟法95條2項的問題
: 大部分的人都明白95條是非常重要的告知義務
: 也有諸多學說去討論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但似乎多數著墨於95條1項的4款情形
: 所以想請教若是違反95條2項,即應停止訊問卻仍為訊問的情況下,是:
: 1、仍依158-4去權衡其證據能力
: 2、用156認為是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直接排除其證據能力
: 3、類推158-2符合善意例外+任意性例外即得作為證據
: 我自己是認為這種情況已經使被告之防禦權無法發揮作用,所以要用2的方法去排除證據
: 能力。
: 還請板上各位大大指點迷津
小弟淺見:
95條第2項但書的立法理由在於尊重被告自主決定,
而違反95條第2項本文效果原本就有明文(如後述),
因此我覺得只有在有發生但書的情形時才需要引用本項。
按93-1第1項第5款及93-1第2項規定,被告等候辯護人到場期間不得訊問(法定障礙期間4HR)。
次按158-2第1項規定,若違背93-1第2項所取得之自白,
除非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被告自白出於自由意志,否則不具證據能力。
以上。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4-18 14:05:00
對耶,一時之間忘了還有93條2項…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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