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ALL
最近小弟看到兩個問題, 有點懷疑書上解答有問題
來此請教各位先進的意見
題目一
甲為任職於某行政機關之約僱辦事員,承辦交通違規繳費業務。甲多次向前來
繳費之交通違規者表示可以代為取消罰單紀錄,並收取一定金額作為取消罰單
之報酬。
許多交通違規者同意甲之提議並交給甲一定金額之報酬。甲雖無權限,但憑藉
自己自修得來的電腦知識,進入交通違規資訊系統,擅自刪除罰單紀錄。試分
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 這題基本上甲的職權並無電腦權限可以取消罰單, 所以應該不能論刑122的違背職
務罪名是這樣嗎?
2. 至多只能論及 刑法358 359 361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論361嗎!?
3. 另外問題是, 甲在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中, 算是何種公務員呢!?
感覺上不像是, 身分公務員
(1)必須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己團體所屬機關
(2)有法定職務權限, 可以獨立行使
如果論授權公務員, 則要看是否負有公共事務
後來查到 最高法院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四號
似乎比較贊同, 收費員,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也是公務員
如果依照這各判例, 甲算是身分公務員?
題目二
甲知道乙計劃行竊珠寶店,甲恰好讀完一本偵探小說,描述大盜如何巧計行竊,於是將小
說贈乙,希望乙從中獲取靈感,構思更為縝密的計畫。乙果然在暗夜順利潛入珠寶店,竊
取許多珠寶,但在得手後立即被另一竊賊盯上,要求分贓。乙為了保護贓物,以暗藏的小
刀剌傷A。問:甲、乙成立何罪?
這題小弟的問題在於
1. 乙再偷珠寶的時候看起來應該是320普通竊盜, 因為他不符合321第一項第一款的入侵
有人居住建築物或住宅, 但是偏偏題目往後面看, 乙竟然是身帶凶器, 這是否符合第三
款的攜帶凶器犯之者的加重竊盜罪!? 雖然他沒有拿出來
2. 依題意, 並沒有說得手後到底是在店內遇到A還是在離開店後遇到A, 所以這是否可以
論刑法329防範贓物 的準強盜罪!?
3. 接者是競合的問題, 乙是否得論犯意個別, 所以成立刑法321的加重竊盜罪&329準強
盜罪!?
BR
Ne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