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6-04-23 21:32:47請問任用法28條第二項的救濟?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應予「免職」
有第九款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前發現有前項各款之一,應「撤銷任用」
請問:
1.這三段講的懲處,是否都是行政處分?
2.決定機關分別是誰呢?(ex.銓敘部 公懲會 分發機關)
3.請問撤銷任用的救濟是否:跟2的直接上級提訴願、訴訟?
那免職跟退休資遣要怎麼救濟呢?複審、行政訴訟?
謝謝回答^_^
上課的時候老師說任用法的免職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救濟你GOOGLE任用法的免職的法律性質,公懲會有涵說任用28條並非懲戒or懲處處分。如有28規定情形,權責長官直接予以免職,且不適用保障法的救濟規定。
作者: forget3344 2016-04-23 22:07:00
看不懂 為何不能救濟
作者:
p1236349 (世事幾春秋)
2016-04-23 23:08:00可以先想想看,這是不是對公務員服公職權具有重大影響的事情呢?此時有沒有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呢?
因復審的標的是行政處分。它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能救濟
如果是以考績法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可以救濟且移送公懲會,但如果是任用法28情況下還是可以提起複審及行政訴訟,但不在送公懲會
作者:
KEYs (ACE)
2016-04-24 02:54:001、三者皆為行政處分(80年判字第470號) 2、決定機構應為其服務機關(任用法施細3) 3、打覆審、行政訴訟(保障法25、72)
作者:
xiun0723 (忘記妳的臉)
2016-04-24 07:07:00y,是行政處分吧?!
S大,考績法免職和移送公懲會的關係是??它實質是懲戒性質處分但程序是走考績懲處程序,救濟是找保訓會復審後行政訴訟。且同一事件已為免職處分,又再移送公懲會的話,原處分會失其效力或您的意思只是「得」再移送公懲會?
一樓是正確的我上陳治宇師也是這樣說,除非郭師有特別說是行政處分
作者:
KEYs (ACE)
2016-04-24 09:58:00請問y大是上郭師的課嗎?
任用28非考績和懲戒免職 把他當不得擔任公務員的消極要件撤銷任用相對於任用係原行政機關為之 應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作者:
KEYs (ACE)
2016-04-24 15:34:001、80年判字第470 你有必要詳讀 2、函釋:為期合理用人兼顧公務人力素質,任用前或任用中應切實查核(任4) 3、查核本依法由擬任機關辦理及通知查核結果,亦有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 4、請針對閣下所附之圖檔詳讀其真意
作者:
DaiLove (D.C)
2016-04-24 21:11:00郭爺爺也說不是行政處分。
我是上阿公的課。另外可查公懲會台惠瑞議字1808號函,是說任用法28調所列各款為公務員不得具有的消極資格,非為懲戒or懲處處分(參照釋字95號)。如已執行懲戒處分仍可依任用法28條規定予以免職,因為二者是基於不同法律原因,不生一事二罰的問題。超人你所說的考績免職的部分好像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