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185條之3與原因自由行為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4-29 21:10:04
請問一下
假設喝酒到酩酊狀態而開車
按照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說 仍舊成立185條之三
可是如果依照前置說看法 撲馬的書寫到
按照前置說的看法 會成立過失。可是本罪不處罰過失,所以無罪
因此學說上有認為185條之3為己手犯,所以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仍舊成立本罪
我的疑問是,原本符合19條第一項會不成立犯罪
而原因自由行為是用來處罰對於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的人,使其仍舊成立犯罪
假設今天不能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話
應該是回到適用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而不成立或是減刑
為何撲馬的書會說因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而仍舊成立犯罪?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29 21:24:00
185之3並不是雙重行為吧行為人喝完酒,認識到自己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罪就該當了。
作者: a40494 (田埂牧者)   2016-04-29 23:15:00
依照你的論述 推測你的三階段論有點模糊 犯罪成立 但符合19條前兩項是減輕或不罰 犯罪是成立的 而19條是罪責層次而185-3第一款只要有喝酒前有酒後駕車的故意即可 依19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 成立可罰的犯罪有錯誤的話還望各路高手糾正 感謝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4-29 23:49:00
符合19條第一項 犯罪就不會成立了,因為根本沒罪責犯罪成立是不法加罪責所以要先討論罪責再討論犯罪成立與否
作者: b03012002 (No gains without pains)   2016-04-30 00:46:00
其實我也是看不懂這段....就原po的對題目的假設來看''就是已經喝到無責任能力的狀態而駕駛''這種極端狀態下,因為本罪只有罰故意,所以只能在符合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時才能處罰
作者: comemust (阿鳴)   2016-04-30 03:01:00
照您的假設,採前置說,因第185條之3為己手犯,只能依第19條第1項,因欠缺責任能力無罪,成立過失的部分是該是採例外說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04-30 09:00:00
回答樓樓上,我也是看不懂書上意思才來發問的
作者: b03012002 (No gains without pains)   2016-04-30 11:50:00
不太懂前置說跟己手犯有什麼關係?...我以為是因為己手犯所以無法用工具說...小弟刑法新手...跪求高手解惑..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6-04-30 12:27:00
採實務見解的例外說,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問題...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30 12:44:00
工具理論就不能討論己手犯了
作者: fang300 (方方)   2016-04-30 16:45:00
認為不成立犯罪的那一派應該也是認為本罪不適用19條1.2項打錯 是認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而「成立」犯罪那派,應該也是認為本罪沒有19條的適用
作者: comemust (阿鳴)   2016-04-30 16:50:00
不知道書中大概是怎麼敘述的? 因為看2本書裡面的答案只有例外說至多會成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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