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假設喝酒到酩酊狀態而開車
按照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說 仍舊成立185條之三
可是如果依照前置說看法 撲馬的書寫到
按照前置說的看法 會成立過失。可是本罪不處罰過失,所以無罪
因此學說上有認為185條之3為己手犯,所以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仍舊成立本罪
我的疑問是,原本符合19條第一項會不成立犯罪
而原因自由行為是用來處罰對於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的人,使其仍舊成立犯罪
假設今天不能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話
應該是回到適用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而不成立或是減刑
為何撲馬的書會說因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而仍舊成立犯罪?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