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的定義
搶奪是趁人不備,公然掠奪
強盜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那如果是兩者皆有呢?
如搶機車騎士放在腳踏墊或背著的包包
1.搶了立即把車踹倒逃逸
2.先踹再搶
2應該是強盜該當無疑義,因為被害人摔倒已不能抗拒
那麼1呢?先趁人不備,搶到之後為了不被追及就把機車踹倒,姑且先不論傷害的部分
如果題目另外加註『即使沒有踹倒機車的動作,被害人也反應不及』呢?
另外問一個
刑328 III是強盜致人於死跟重傷
但是刑332 I是強盜故意殺人
所以328的致人於死是指過失致死的部分?
那如果是上面2的部分,結果被害人摔倒死了,該如何評價?
既然強盜有特別區分出故意殺人,何以搶奪沒有?
先謝謝回應的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