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的定義
搶奪是趁人不備,公然掠奪
強盜是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那如果是兩者皆有呢?
如搶機車騎士放在腳踏墊或背著的包包
1.搶了立即把車踹倒逃逸
2.先踹再搶
2應該是強盜該當無疑義,因為被害人摔倒已不能抗拒
那麼1呢?先趁人不備,搶到之後為了不被追及就把機車踹倒,姑且先不論傷害的部分
如果題目另外加註『即使沒有踹倒機車的動作,被害人也反應不及』呢?
另外問一個
刑328 III是強盜致人於死跟重傷
但是刑332 I是強盜故意殺人
所以328的致人於死是指過失致死的部分?
那如果是上面2的部分,結果被害人摔倒死了,該如何評價?
既然強盜有特別區分出故意殺人,何以搶奪沒有?
先謝謝回應的先進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5-04 09:01:00準強盜?
1.釋字630跟準強盜條文看一看。2.沒有強暴動作可能就只有搶奪。3.328第3項是結果加重犯,你那樣說也沒錯,不過重點在第17條。4.若是強盜部份可能就會變成328第3項。5.強盜不是區別出故意殺人,332結合犯是當初立法政策認為在特定犯罪之間結合犯罪的話要加重處罰而已
搶奪後單純踹倒,很難成立準強盜...要達到難以抗拒
作者:
loveIFC (必勝)
2016-05-04 12:45:00只單純踹倒機車很難認定難以抗拒,除非被害人被機車壓住或致使骨骼重傷吧
難以抗拒就是當下難以抗拒就算了阿..若是行進中的機車 你一踹倒 怎樣都是難以抗拒阿就算只有輕傷 也是難以抗拒阿...何況這問題是實務案例...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定讞的...
1就是準強盜啊 還要討論啥...1先偷無攻擊-->竊盜 2先偷後攻擊-->準強盜 3先攻擊再掠奪財物-->強盜
課業問題不要常在國考版尋求解答比較好...等等越學越錯 這是經驗談..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