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險法-共保條款之矛盾

作者: lybarboola (Chi)   2016-05-05 17:40:31
依保險法48條[共保條款],保險人得依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由要保人自行負擔
由危險而生損失。
目的:使要保人自行負擔部分損失,以提高要保人對保險標的之注意及管理,並降低道
德風險。與一般保險(無共保)的差異,在於限制保險價額的最高額度。
採共保條款下的理賠計算:
保險金額
作者: sam88264 (dangerous107226)   2016-05-05 18:04:00
保險人利用共保條款 可以誘使要保人不要投保過低的保險金額 增加保險人的成本 且有利資金不足的人能獲得全額理賠 因為原本要投保100萬 才達成足額保險 有共保比率後只要100*60%=60萬就有足額了 若要保人投保太低 勢必有一部分損失須自行承擔並無矛盾
作者: lybarboola (Chi)   2016-05-05 23:26:00
嗚嗚,還是不懂。若有人預計詐領,本要投保一百萬,現在只要投保六十萬,就可以全額詐領成功(安捏不是反而提高要保人之道德風險嗎)如此便失去「共保條款」原立法理由:使要保人提高對保險標的之注意管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5-06 00:51:00
算錯了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5-06 01:22:00
http://i.imgur.com/7qe0m9B.jpghttp://i.imgur.com/fhRCRp3.jpg48條的計算應該是從賠償額的比例扣,1/2乘以30再乘0.6前面放的照片是火災共保條款,跟自負額約款搞混了
作者: sherrybb (我就是藝術)   2016-05-06 09:47:00
共保在不足額下有可能無法發揮效果
作者: lybarboola (Chi)   2016-05-06 19:41:00
謝各位回覆,雖仍懵懂,但足應付經建的保險,感恩thx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