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縣(市)的監督機關是哪一個機關?
是 內政部 還是 省諮議會 ?
法條如下 :
*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
臺灣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省政府業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縣(市)自治監督及建設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議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項。
五、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 :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
對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民代表會
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 ......(節錄)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
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
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
逕為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