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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行程法98 99
作者:
jack42073
(鑰匙)
2016-05-08 21:42:13
大家好 !
我想問 行政程序法 第98條 第99條 的問題
志光補習班 林清老師的課本說
因機關未為教示,或教示內容錯誤,所生之不利益,應概歸由行政機關承擔。
http://i.imgur.com/MxYwR5Q.jpg
可是,
我翻閱法條後,
沒有發現有要行政機關 承擔阿 !
http://i.imgur.com/3QphKwA.jpg
http://i.imgur.com/7jJQ0W2.jpg
可以請各位網友告訴我,
是不是課本寫錯了?
作者:
shiny1215
(山上的孩子)
2016-05-08 22:00:00
98條說如果沒有告知救濟或是錯誤未更正要把救濟時間改為一年,所謂的承擔是指行政機關要承擔多出來的這時間,本來只有30天內訴願,現在變成一年內都能訴願一種七天鑑賞期變成一年鑑賞期的概念
作者:
faust218243
(faust)
2016-05-08 22:07:00
就教示錯誤導致人民找錯機關救濟導致延誤救濟期限機關當然負責還要多給很多時間
作者:
mrfreud
(冰點後就是終點。)
2016-05-08 22:12:00
...承擔是他對法條意涵的解讀 意指承受錯誤教示的效果...就是白話讓你理解的一種文字表達方式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5-08 23:18:00
98III 99II 你看清楚一點 在聯想一下承擔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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