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00年地特一般行政的刑總考題:
甲與乙有金錢糾紛,雙方相約某日清晨到公園談判,甲為了壯大聲勢,找來友人丙
攜帶槍支到場助陣。丙抵達公園時,遲遲未見乙現身,正好丁開車進入公園,被丙
誤認是乙,而遭丙開槍,腦部中彈死亡。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有疑惑的是丙的部分:
1.丙開槍,丁死亡,成立殺人既遂罪。
2.丙攜帶槍枝,成立加重危險物品罪。
參考公職王的擬答,認為兩罪屬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但是我覺得這裡是"數行為"構成數罪名,數罪併罰。
因為題目裡"攜帶槍支"是為了助陣,後來是丙自己開槍的,所以感覺應該是2個行為,
想了很久也沒有結論,問問看大家的想法,謝謝!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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