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上第一堂刑法課程,有一疑問想請教
上課時老師有說到分析有無構成要件該當性時
有個前審查階段>關係理論,其中提到排除無意識形態
也就是熟睡中行為不成立
案例一
媽媽與小孩同睡在一張床上,媽媽睡著之前(a忘記關掉)床邊的電暖器
當媽媽(b熟睡)之際,一個翻身將被子踢到電暖器上
不久.被子起火燃燒,小孩因而灼傷
其中,b因無意識形態故不成立
但是a成立過失致傷
以上是老師給的結論
案例二
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因為在辦公室茶水間熊抱、襲胸一名陳姓女同事,被控告性騷擾,但
他聲稱當天不小心把安眠藥當胃藥吃,才導致「夢遊」行為錯亂,並不是故意騷擾女同事
。檢方調查發現,胃藥和安眠藥外觀相似,而且服用安眠藥確實會有夢遊等副作用,因此
採信他的說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這裡我有個疑問,為何案例一忘記關掉電暖器屬於過失
而這裡的不小心吃錯藥不算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