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法基礎問題請教

作者: b9941002 (王秘密)   2016-05-17 23:54:07
大家好,今天上第一堂刑法課程,有一疑問想請教
上課時老師有說到分析有無構成要件該當性時
有個前審查階段>關係理論,其中提到排除無意識形態
也就是熟睡中行為不成立
案例一
媽媽與小孩同睡在一張床上,媽媽睡著之前(a忘記關掉)床邊的電暖器
當媽媽(b熟睡)之際,一個翻身將被子踢到電暖器上
不久.被子起火燃燒,小孩因而灼傷
其中,b因無意識形態故不成立
但是a成立過失致傷
以上是老師給的結論
案例二
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因為在辦公室茶水間熊抱、襲胸一名陳姓女同事,被控告性騷擾,但
他聲稱當天不小心把安眠藥當胃藥吃,才導致「夢遊」行為錯亂,並不是故意騷擾女同事
。檢方調查發現,胃藥和安眠藥外觀相似,而且服用安眠藥確實會有夢遊等副作用,因此
採信他的說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這裡我有個疑問,為何案例一忘記關掉電暖器屬於過失
而這裡的不小心吃錯藥不算是過失?
作者: Mikono (御子野)   2016-05-18 00:01:00
案例一那是保證人義務的違反...媽媽本來就有盡注意的義務就算今天不是她踢的是小孩自己去撞被子媽媽還是過失致傷案例二比較像是刑法19條的問題 你應該是剛上刑法吧? 這些觀念後面都會學到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5-18 00:06:00
我的看法是可以討論過失 只是性騷擾不罰過失 討論沒意義有錯請指教 感謝Y
作者: wanchier17 (品翰)   2016-05-18 00:45:00
案例一是媽媽有保證人義務違反,而忘記關電暖器睡覺容易發生危險,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成立過失。案例二則是客觀上對女同事性騷擾,主觀上行為人不小心吃下長的跟胃藥相似的安眠藥而致19條第1項,行為不具備故意,為過失,而性騷擾不罰過失,所以無罪。
作者: aa103210 (壹萬年)   2016-05-18 01:00:00
這範例 難道是艾倫老師的書嗎xD
作者: shomin5566 (小明❺❺❻❻)   2016-05-18 01:08:00
原因自由行為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5-18 07:48:00
前審查階段不是叫做行為理論嗎?
作者: lightning17 (purplemoon)   2016-05-18 09:30:00
案例一 睡夢中行為直接評價非刑法意義之行為即可 案例二刑法上要討論的是什麼行為會該黨什麼罪名 吃錯藥不是要討論的行為 猥褻才是 那猥褻只罰故意犯當然不討論過失
作者: KEYs (ACE)   2016-05-18 09:51:00
其實如果出現無刑法意義的行為,可以往較前的時點找尋有出現刑法意義行為時點做討論就能夠解了,如明知有夢遊情況,仍故意為之
作者: chloeslover   2016-05-18 09:51:00
睡覺的舉動非行為不等於他睡覺前的行為不具可罰性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6-05-18 15:23:00
兩個例子都有討論過失啊,只是例一應注意未注意,違反注意義務;例二的論述是「因為長得很像」,所以可能認為當事人判斷不出來沒有違反注意義務。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6-05-21 09:42:00
意見同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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