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政大公司法(第15條)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5-23 18:29:44
<102政大財經法組研究所考題>
簡化題目如下:
A公司淨值為新台幣一億元,已經貸給下游廠商B、C各2000萬跟1500萬。
現在A公司要貸給有短期融資必要之D公司1000萬,是否合法?
我的想法是:
B、C為A公司下游廠商,所以貸放金額無上限,所以貸放給B、C合法。
貸放給D則不得超過A公司淨值40%,A公司淨值一億元的40%就是4000萬,
A貸給D為1000萬,應該合法。
可是我看學稔的題型破解說實務見解認為40%的計算是以「全部融資」為計算,
非以單筆融資金額計算,所以在計算的時候先把貸給B、C的加起來共3500萬,
所以最多只能再貸給D公司(4000-3500)=500萬,所以A公司多貸了500萬給D。
完全顛覆我過往的理解!我一直以為15條第1項第1款絕對不會跟40%限制扯上邊,
覺得很困惑所以上來請教版友,算第15條第2款的40%要先把第1款的金額加進來嗎?
排版可能有點亂抱歉~~~先謝謝版友回答!祝金榜題名!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5-23 20:58:00
按經濟部的函釋是這樣沒錯
作者: fish612 (誠懇老實不嘴砲)   2016-05-23 22:03:00
如果是第2款要跟第1款加在一起算 但就算違反也是完全有效只是要負返還責任 一說按契約定時間到返還(林國全老師)另一說也是認為有效,但必須隨即返還(陳彥良老師)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5-25 17:29:00
謝謝兩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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