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5-24 22:28:34二、請附具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二)A 公司聘任 B 為該公司總經理,雙方約定:「聘期三年,期滿前
不得為辭任或解任;違反者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五百萬元。」
越半年,B 與 A 公司間因理念差距過大,難以發揮所長,堅決辭
去總經理職務,A 公司請求 B 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五百萬元。
這題依《民法總則爭點整理》(學稔.克允.2016二版)頁4-15的說明
是以《勞動基準法》9-1條的「競業禁止」條款解答,認A公司侵犯甲之
工作權,而應解為契約無效。
但我怎麼看都看不出來這題與競業禁止的關聯性?
而「宇法李俊德老師」的三等民總講議則是認為A公司與B的契約
不背於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但B得依民法252主張違約金金額過高
之酌減。
所以要採哪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