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停止羈押與再執行羈押

作者: isabelle723 (())   2016-05-29 21:57:05
想請問關於停止羈押的一個問題:
依據114,若最重本刑3年以下、孕婦、保外就醫,可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
依據117,若因保外就醫而停止羈押,但病好了後,
只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才可能被再執行羈押。
這樣意思是說,犯"最輕本刑5年以下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ex背信),
只要保外就醫,就不會再被羈押嗎?
但如果,一樣犯"最輕本刑5年以下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ex背信),
沒有保外就醫,就會再被羈押?
不知道大家能否明白我的意思,我只是覺得有沒有保外就醫差好多喔。
作者: askrui (賴以依靠的所有肩線。)   2016-05-29 22:30:00
第114條是羈押原因存在,但認為因114條那幾款的理由而認定無羈押的必要,所以改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式停止羈押。停止羈押的原因消失後,只要有必要,就是新發生101條第一項的情況,可依117條第一項第三款再執行羈押。只是依你的刑度假設,這時101條適用的就不是第三款,而是第一、二款的羈押原因。
作者: isabelle723 (())   2016-05-29 22:37:00
感謝樓上,我懂你的意思不過這樣來看,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也可以用101為由而再執行羈押,那117I第5款不是很多餘嗎?
作者: askrui (賴以依靠的所有肩線。)   2016-05-29 22:42:00
我是覺得很多餘。但是在認為「釋字665重罪不得為羈押唯一理由」沒有影響到117I第5款,那就不會是多餘的。
作者: isabelle723 (())   2016-05-29 22:57:00
哇,懂了!!! 你念的好通透!!!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6-05-30 19:49:00
感謝樓主提問,也感謝A大的回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