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有個很基本的問題一直困擾我,所以上來跟大家求救QQ
今天在複習期間與期日的例子時,
有如下兩個例子:
1. 甲跟乙於11/29借錢,乙要求甲於3個月內還錢,甲應於何時還錢?
Ans:
依照民法120條,始日不算入,故從11/30的00:00開始起算,終止日為02/28的24:00,
因為11/30是"未於始日起算",故終止日應該為相當日的前一天,
但其無相當日(2月沒有30天),所以就以相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所以甲應於02/28的24:00前還錢,此題並無疑問。
有疑問的是例子2.
2. 甲跟乙於104年8月1租屋,租期為3年,甲應於何時還屋?
老師的Ans:107/07/31 24:00前還屋。
我的想法是:
依照民法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應該從104/08/02的00:00開始起算,
而104/08/02是"未於始日起算",故終止日應該為相當日的前一天,
所以應該是107/08/01的24:00才是終止日,甲應於107/08/01 24:00前還屋。
疑問是答案是107/07/31的24:00?? 還是107/08/01的24:00才是正確的??
我好混亂啊@@"
因為起算日不是都始日不算入的嗎??但是為什麼老師的答案是104/08/01開始算的??
還是說我哪個環節理解錯了??麻煩各位幫我看一下,謝謝大家QQ
PS:例子1是用來跟例子2對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