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
二、某大樓樓高 7 層,為民國 80 年建築完成之雙併大樓,門牌號碼為 A 號及 B 號,
大樓之各部分均已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
(一)大樓建築完成時,建商將 A 號 1 樓規劃為十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
載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狀。甲購得三個攤位,所有權狀記
載為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三。丁擬購買 A 號 1 樓全部攤位,與其餘
七個攤位之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但甲認為丁出價太低,拒絕出售。試問:攤位是否為區
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甲有無優先承購權?(20 分)
疑問:
考題是100年司法官的題目,題目的背景是為民國 80 年大樓建築完成,大樓建築完成時
即進行攤位劃分,但在80年當時並沒有799第2項可適用(98年施行,且沒有溯及效),為
什麼我買到的考古題擬答是直接用799第2項或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下去論述?總覺得少了將80年的背景事實,和現行法條進行橋接的法規或判例…。還是我
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