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想請教一個問題
法條各項之間,是否依照數字小適用到數字大的
舉個範例
有關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30條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
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
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
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上述四項其適用順序為何?
我理解依照法理,適用順序應為第1點先適用,而後順序適用到第2點、第3點…
但我卻找不到有類似此法理之論點
意即找不到有哪個學者或老師有論述過此法理
所以想問一下,法條各項間,從第1項依序適用是否有哪個學者或法規提出論述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