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總法律行為 有一個概念不太清楚的地方
題目:甲向乙購買A車 銀貨兩訖 試就下列情形討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
2.甲乙均是受監護宣告之人
我的思考是 在情形1甲是受監宣之人 則甲依民法15條債權跟物權行為都無效
也就是契約行為自始無效 甲給乙價金的行為也無效 甲的法代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乙
返還價金 到這裡為止沒什麼問題 (更正 我好像搞反了? 甲的法代要依767無權占有要求
返還價金? 不是依179不當得利)
但是因為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乙交付甲車子的行為是有效的 那乙要如何請求返還車子?
還是因為甲收下A車的意思表示無效 變成乙交付給甲A車的行為也無效 A車的所有權沒有
轉移 所以乙可以用767條無權占有去請求返還A車? (更正 這時甲收到A車變成純獲法律
上利益? 乙要用179不當得利要求返還A車?)
另外在情形2 雙方的契約行為 物權行為都無效 所以錢的所有權跟A車的所有權都沒變過
這樣變成雙方的法代可以各依民法767或者179擇一 請求對方返還?
這邊的概念整個有點混淆 想請板友幫忙釐清解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