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看董謙老師的書,提到違反185條股東會特決的效力,書上有三說,
絕對無效說,無權代理說,相對無效說,
100年司法官是直接要考生評析後面兩說,所以不才我猜測第一說可能不太重要(?)
書上提到相對無效說是指原則無效例外有效,如果股東會認為185事項內容有利於股東,股東會可以事後追認,無效瑕疵治癒而例外有效,然又說如果交易對象是善意第三人則例外有效。
這兩個情況保護意旨不同,後者保障交易安全,不才我看來是股東權利保障退讓,貌似有悖於185的嚴謹程序設計目的。
今若交易對象是善意第三人但是交易內容不利於股東,這種情況依書上標準是誰要先保障呢?
希望我敘述沒有很混亂@@
先謝謝回答~考試要到了祝大家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