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參考題目
http://i.imgur.com/ehzIJQv.jpg
是從這題延伸發想的
假定
過失致重傷昏迷之被害人(甲)的配偶(乙)中風行動不便,
但仍有意識能講話,
並由外籍(不懂中文)勞工照顧在家
膝下無子女
Q.
法律上應該如何解決有告訴權人有提出告訴的意識
但因事實上有障礙(行動不便),
可能導致逾告訴期間的問題?
書上看到的例子似乎都是配偶也昏迷或行蹤不明,才可解釋為「不能行使告訴權」
自己有想到的解決方式是從刑訴236條1項去擴張解釋「不能行使告訴權」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可行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