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買高點(函授)和保成的一二試總複習
兩邊都剛好都有沒收的部份講解到,也剛好有以原住民持有槍枝為例。
其中,
保成的陳介中老師於講義和課堂上提到(E本講義P40頁)
"A向合法持有獵槍的原住民B借用獵槍將C殺死,此時獵槍不得沒收
,因對獵槍所有人B而言,該獵槍是合法持有並非違禁。"
他的講法和一帆的沒收講座老師講的案例一樣。
此時我覺得怪怪的因為印象中易台大說可以沒收。
所以剛剛重新看了易台大的講法
他在第一堂下半堂一個小時左右講到沒收時,他是說
"A向合法持有獵槍的原住民B借用獵槍,說要將C殺死的啦~
此時獵槍雖不得沒收,因對獵槍所有人B而言,該獵槍是合法持有並非違禁。
但因為38III 無正當理由,所以可沒收。"
這兩邊看似衝突!?但仔細想是因為保成的講法是因為題目A沒B跟說原因
所以B是善意出借所以不構成沒收的38III。
而高點是因為有講說要殺C的啦~所以變成無正當理由,構成38III?
以上是我的理解部分,請問是否有誤?!當下聽到真的有絕的錯亂,
好險有買函授可以在確定一次.....
p.s 陳介中老師是傳說中的billchen(比爾陳)嗎?因為他都會拿自己當例子,
例子還提到血親性交時和自己外婆....
我第一個反應是你是瓦哥,瓦力十足?還是比爾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