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主要是看了高點論今天的刑法105年警察四等特考刑法第二題他用強盜未遂下去論
可是單看法條346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法條328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像今天在甲偷完花瓶後,假如丙跟甲說
【你如果不把花瓶交給我我就去報警讓你被抓】
甲因為害怕而交出花瓶
這樣到底是恐嚇還是強盜?
因為甲也有不把花瓶交給丙的自由支配權,甚至可以選自首
那這樣到底算是【因為脅迫而不能抗拒】而交出花瓶
還是【在有自由選擇的意識下】交出花瓶?
原本用暴力肯定是強盜無誤
但是脅迫跟恐嚇要件因為這題我有點糊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