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ang912 (siang)
2016-06-25 15:39:241、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進行援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不得追加主張丙侵害其婚姻圓滿幸福之權利,追加請求判決丙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B
甲不得追加主張乙在結婚前已有婚姻關係,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婚姻為無效
C
乙得追加主張丙尚未償付服務酬金,追加請求判決丙返還酬金10萬元
D
甲得追加主張乙於結婚期間向他借貸200萬元,追加請求判決乙返還借款200萬元
答案為A
2、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進行援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不得於第二審追加主張丙侵害其婚姻圓滿幸福之權利,追加請求判決丙負侵權損害賠償
責任
B
乙不得於第二審追加主張甲在結婚期間內有家庭暴力,追加反訴請求判決甲負侵權損害賠
償責任
C
甲於第一審追加主張乙女有虐待事由,追加請求法院裁定兩造離婚。法院仍得依事件性質
,裁量認定有分別審判之必要,而裁定分別審判
D
甲於第一審追加主張乙女有虐待事由,追加請求法院裁定兩造離婚。經甲乙雙方合意該追
加虐待事由應分別審判,法院無裁量權限,應依兩造合意裁定分離之
答案為C
我想請問為何第一題甲不得追加主張丙負侵權損害賠償,而第二題於第二審甲就可以?
詳解只說了家事法41條,「基礎事實相牽連」應只限於家事事件,以避免家事庭財產法院
化。那為何第二審就可以追加財產權事件呢?
希望有人可以詳細的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