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於 103 年 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
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犯恐嚇
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甲犯無故侵
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以下略)
這題翻了兩本不同解題書
都是依323條公自訴競合類推319III
非告論罪較重 告論罪較輕 全不得自訴
通常在這類推適用的典型案例
都是舉例一人撞傷兩人
一人犯277 另一犯276
重罪非告論部分(276)已經偵查
輕罪告論部分(277)類推319III不得自訴
回到本題
甲對乙犯306+346之裁判上一罪
為何不能直接適用319III?
被害人只有乙一人
直接按319III,一部得自訴而不得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故全部不得自訴作結
想法上卡了一陣子不知其所以